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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小课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

时间:2019-03-11点击量:来源:赣州市文化馆

【非遗小课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 

上犹县文化馆    2019-03-11 18:54:54   

 摘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因此,我们应大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从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我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活态的文化,不仅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也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渊源的基因。弘扬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使中华民族精髓薪火相继,离不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因此,我们应大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从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内容,可以说,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是依托人的有意识的选择与学习而存在,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往往是以声音、形象和技艺等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是“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载体得以延续,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绵延不绝的核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一般是自然性传承,依赖个体行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是靠这种方式延续至今的,最典型的就是口头文学、手工技艺、礼仪、传统表演艺术等。如果传承活动一旦停止,也就意味着其变为了静止状态的遗产,仅仅是民族文化的记忆,而非能够永续相传的“活”的文化。因此,可以说传承是对需要继承和弘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关键环节,传承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灵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播

传播是文化的内在属性和基本特征。一切文化都是在传播的过程中得以生成和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只有通过传播,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渗入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提高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从而构建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提供肥沃的社会土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对象应面向大众。因此,应使尽可能多的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唤醒民族文化记忆,产生强烈的民族文化共鸣。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媒体传播、学校教育、开发利用等方式进行传播的。媒体传播主要是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图书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传播。在学校教育方面,学校主要是因地制宜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在开发利用方面,主要是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非遗法》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责任,掌握该项目的知识、技能,并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为重要特征。保护代表性传承人,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将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并且弘扬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政府应充分调动各种资源来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需要认定传承人。如春节等节庆活动,就不需要认定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需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来确定。二是代表性传承人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三是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是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一定权利,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有:(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有着深刻的认识,是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家里手”,并能通过“独门绝技”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一方面,代表性传承人在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领域内,具有典型性、权威性和象征性,其言论往往能够代表这一领域的意见;另一方面,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元共生的特点,地区差异性是造成多元性的主要原因,也正因为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地域性,这一区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认同区,代表性传承人应在这一区域内有广泛的认知度和较高的认同度。(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代表性传承人应担负起“存亡续绝”责任,主动选择和培养新的传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

四、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根据《非遗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是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活动,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传承人授徒讲课,都需要一定的场所。代表性传承人由于经济原因,往往无法独立负担起设立传承场所的责任。因此,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物质基础,是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重要途径。

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形式多样,对传承场所的需求各不相同,而且各地经济水平和发展状况不一,因此传承场所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传承场所既可以是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专题展室、专题创作室以及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机构,也可以是专门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这种传承场所的提供应当出于公益目的,以免费或是优惠的方式向代表性传承人提供。这些场所满足的是传承活动的基本需求,只能用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展示、创作以及教学等活动,代表性传承人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在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建立专门的传习场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创造更好的环境。

二是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承载着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推动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不仅可以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而且可以增强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包括以下几种:(1)支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以及各种形式的群众性节日活动,如“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系列活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这些活动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能让更多的群众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2)支持参与爱国主义主题教育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铭刻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3)支持参与学校教育、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精神食粮,如近几年在许多地区开展的采茶戏进校园活动。(4)支持参加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日益成为向世界人民展示我国辉煌灿烂的文明成就与和谐共赢的文化理念的重要名片,也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人心回归的重要方式。通过这些活动的宣传展示和教育,有利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扩大社会影响,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三是授予代表性传承人荣誉。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例如,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由政府授予杰出传承人称号,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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