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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直单位党组织党费 收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0点击量:来源:赣州市文化馆

赣市直字〔2013〕11号

 关于规范市直单位党组织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市直工委各直属党组织:

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工作,根据中组部党费收缴有关规定和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党费收缴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统一规范党费的计算基数

(一)党费交纳基数。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收入(计算基数)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离退休人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者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二)党费交纳比例

在职人员:

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含)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3000-5000元(含)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5000-10000元(含)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10000元以上(含)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按税后收入计算基数。

离退休人员:

5000元以下(含)者按0.5%交纳;

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

二、健全和完善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一)建立党费收缴台帐。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核定每个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及每月应交额,党员要按照党组织核定的数额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同时以党支部为单位核定每月应缴党费数,填写《市直单位党员缴纳党费明细表》(附表1)、《XXX单位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附表2),建立党费收缴台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严格执行党费留存、使用规定。(1)从2013年1月起,工委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委、离退休党支部、“两新”组织党组织可按收缴党费的20%、50%、100%比例留存,其余部分上缴市直工委。(2)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委、党总支要按照先收后返的原则,足额收齐所属离退休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后,再按所收党费总额的50%返还至离退休党支部。(3)加强党费管理,坚持和完善党费财务管理、定期报告等制度,建立《市直单位党费收支明细表》(附表3),严格执行党费五个方面的使用范围。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三)及时足额上缴。各单位党组织将党员交纳的党费按规定比例留存后,于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30日,通过银行及时足额上缴市直工委组织部(帐户名称:中共赣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党费户,帐号:1510222129000000658,开户行:市工行金房支行),经办人应于当天凭银行进帐单到工委组织部换开票据。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的留存比例截留或挪用党费。

(四)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各单位党组织要将党费收缴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五)强化督促检查。各单位党组织要对所属支部收缴党费和党员交纳党费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工委将把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作为年度机关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适时组织对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和公布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是否按规定比例留存党费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上报审核。请各单位于3月25日至29日根据《市直单位党组织党费标准审核时间安排表》(附表5)规定的时间段,携带本单位2013年1月份加盖单位公章后的职工工资报表复印件、附表1、附表3到工委组织部审核,其中附表3同时报电子稿(邮箱:gzgwzzb@163.com,联系电话:8391019)。

 

附:1、市直单位党员党费交纳明细表(1-6)(送工委审核后单位存档);

2、市直单位党费收支明细表(单位自用);

3、XXX单位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报送工委存档和建立单位台账);

4、市直单位党组织党费标准审核时间安排表。


中共赣州市直属机关工委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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